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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訊(記者陳霞) 劉先生駕車到某餐廳就餐時接受了餐廳的代客泊車服務,誰知泊車時車輛被撞,商家卻不予賠償,為此雙方訴至法院。近日,城設計裝潢關區法院一審判令餐廳賠償劉先生車輛修理費、拖車費等共計2.1萬元。餐廳不服一審判決已向蘭州中院提起上訴。
  2012年11月11日晚,劉先生到位於雁寧路的某餐廳就餐,當時餐廳待客員告知餐廳門前車位已滿,需把車停到距餐廳200米處的地下停車場,並有專職泊車員提供代客泊車服務。劉先生隨後將車鑰匙交給餐廳保安由其將車開到地下停車場。誰知無駕駛執照的保安在泊車固態硬碟時撞上了停車場門柱,導致奧迪車車頭被撞癟。交警此後判定奧迪車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。事故發生後,劉先生向保險公司理賠,但遭到拒絕,理由是餐廳泊車人屬無照駕駛,不符合理賠條件。於是劉先生將餐廳、保安告上法庭,要求共同承擔賠償經濟損失3.6萬元。
  城關區法院審理後認為,代客泊車雖然是免費服務,但卻是建立在顧客到店就餐消費的基礎上,所以商家已與顧客形成服務合同關係,商家應已考慮該服務要承擔的風險。此外,商家有義務考核泊車員是否合格,並且監督泊車員在泊車和取車過程中是否造成車輛損壞。酒店與消費者存在消費合同關有巢氏房屋係,在代客泊車服務過程中發生事故,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,責任應由酒店承擔。據此判決餐廳賠償劉先生修理費等共計2.1萬元。  (原標題:無照保安代客泊車“毀容”餐廳被判賠客人2.1萬修理費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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